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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6-20 浏览次数 :80965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有关要求 ,加强城乡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声环境质量,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

    一、充分认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重要性

    声环境功能区是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强化噪声源监督管理和环境执法、改善声环境质量的重要依据和手段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 ,城市面积不断扩大 ,城市路网快速扩张 ,城市内部用地结构不断变化 ,环境噪声影响程度和范围也在不断变化,不少城市现行声环境功能区已不能适应环境噪声管理需求 ,亟需调整 。各地要深刻认识做好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以下简称区划)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切实维护区划工作的严肃性,有效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程度和范围,不断改善声环境质量 ,努力建设宁静舒适的声环境。

    二、总体要求和原则

      以改善声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人民享有良好的声环境为目标 ,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重点考虑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用地现状,按照规划用地性质 、用地现状、声环境质量现状和现行声环境功能区,科学划定声环境功能区类别。要加强监管,不能随意降低已划定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要遵循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 ,因地制宜 ,统筹兼顾 ,综合部署,有利于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声环境功能区应覆盖整个城市规划区范围,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用地性质变化而同步调整 。

    三、工作要求

    (一)前期准备。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用地现状,结合各地环境噪声污染水平,收集、整理城市总体规划图和相关资料、用地现状图和统计资料 、城市地理信息图 、声环境质量现状统计资料等 。在此基础上,已划分的城市应评估现行声环境功能区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对拟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的区域需重点说明 ,编制区划调整大纲 ;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城市应编制区划大纲,包括依据、范围 、原则、技术路线、工作内容等 ,做好声环境功能区与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现状的有效衔接。

    (二)方案编制 。

      要依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开展区划工作,科学确定区划单元,并统计各个区划单元内不同用地类型所占比例 。依据区划方法确定各个区划单元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用地现状与城市总体规划用途相差较大的区域,以用地现状作为依据。对相同类型区划单元,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应保持一致。对不能用现有资料确定且有争议的区划单元,应进行现场踏勘并在论证后确定。交通干线建设规划未实施前应按照当前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管理,规划实施后实时调整为4类区。结合现场调查,对划分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进行可行性分析后,编制区划方案并绘制区划图。

    (三)颁布程序。

      区划方案应充分征求国土资源、规划 、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意见后 ,由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公布实施,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各地应主动公开声环境功能区信息 ,有条件的城市可结合城市地理信息建设查询平台,确保社会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实施要求。

      各地在道路规划和建设、房地产开发等相关管理工作中要充分考虑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的管理目标 。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准入 ,禁止在0、1类区、严格限制在2类区建设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项目。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声环境功能区监测评价结果,从噪声源、传播途径、噪声防护等方面综合分析超标原因,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声环境质量改善计划,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和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提供依据 。

    四、保障措施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指导行政区域内的区划工作 ,为地市级、县(区)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完善备案制度。需实施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和调整工作的地区原则上应于2018年底前完成。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环境保护 、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的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 ,落实资金和人员保障,确保顺利完成本地区的区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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