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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和規範聲環境功能區劃分管理工作的通知

關於加強和規範聲環境功能區劃分管理工作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18-06-20 瀏覽次數 :31832

各省 、自治區 、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和《關於加強環境噪聲汙染防治工作改善城鄉聲環境質量的指導意見》(環發〔2010〕144號)有關要求 ,加強城鄉噪聲汙染防治工作 ,改善聲環境質量 ,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聲環境功能區劃分調整工作 ,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

一 、充分認識聲環境功能區劃分的重要性

聲環境功能區是加強環境噪聲汙染防治 、強化噪聲源監督管理和環境執法 、改善聲環境質量的重要依據和手段 。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加快 ,城市麵積不斷擴大 ,城市路網快速擴張 ,城市內部用地結構不斷變化 ,環境噪聲影響程度和範圍也在不斷變化 ,不少城市現行聲環境功能區已不能適應環境噪聲管理需求 ,亟需調整 。各地要深刻認識做好聲環境功能區劃分(以下簡稱區劃)工作的重要性 ,加強組織領導 ,切實維護區劃工作的嚴肅性 ,有效控製環境噪聲汙染程度和範圍 ,不斷改善聲環境質量 ,努力建設寧靜舒適的聲環境 。

二 、總體要求和原則

  以改善聲環境質量為核心,以保障人民享有良好的聲環境為目標 ,以城市總體規劃為指導 ,重點考慮城市近期建設規劃和用地現狀 ,按照規劃用地性質 、用地現狀 、聲環境質量現狀和現行聲環境功能區 ,科學劃定聲環境功能區類別 。要加強監管 ,不能隨意降低已劃定的聲環境功能區類別 。要遵循城鄉建設和發展的客觀規律 ,因地製宜 ,統籌兼顧 ,綜合部署 ,有利於環境噪聲管理和促進噪聲治理 。聲環境功能區應覆蓋整個城市規劃區範圍 ,並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用地性質變化而同步調整 。

三 、工作要求

(一)前期準備 。

  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用地現狀 ,結合各地環境噪聲汙染水平 ,收集 、整理城市總體規劃圖和相關資料 、用地現狀圖和統計資料、城市地理信息圖 、聲環境質量現狀統計資料等。在此基礎上 ,已劃分的城市應評估現行聲環境功能區的科學性和實效性 ,對擬調整聲環境功能區類別的區域需重點說明 ,編製區劃調整大綱 ;未劃分聲環境功能區的城市應編製區劃大綱 ,包括依據 、範圍 、原則 、技術路線 、工作內容等 ,做好聲環境功能區與城市總體規劃 、用地現狀的有效銜接 。

(二)方案編製 。

  要依據《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範》(GB/T 15190-2014)開展區劃工作 ,科學確定區劃單元,並統計各個區劃單元內不同用地類型所占比例 。依據區劃方法確定各個區劃單元的聲環境功能區類別,用地現狀與城市總體規劃用途相差較大的區域 ,以用地現狀作為依據 。對相同類型區劃單元 ,聲環境功能區類別應保持一致 。對不能用現有資料確定且有爭議的區劃單元,應進行現場踏勘並在論證後確定 。交通幹線建設規劃未實施前應按照當前聲環境功能區類別管理 ,規劃實施後實時調整為4類區 。結合現場調查 ,對劃分的聲環境功能區類別進行可行性分析後,編製區劃方案並繪製區劃圖 。

(三)頒布程序 。

  區劃方案應充分征求國土資源 、規劃 、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的意見後 ,由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當地人民政府審批 、公布實施 ,並報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各地應主動公開聲環境功能區信息 ,有條件的城市可結合城市地理信息建設查詢平台 ,確保社會公眾知情權和監督權 。

(四)實施要求 。

  各地在道路規劃和建設 、房地產開發等相關管理工作中要充分考慮聲環境功能區類別的管理目標 。建設項目嚴格執行聲環境功能區環境準入 ,禁止在0 、1類區 、嚴格限製在2類區建設產生噪聲汙染的工業項目 。地方人民政府應根據聲環境功能區監測評價結果 ,從噪聲源 、傳播途徑 、噪聲防護等方麵綜合分析超標原因 ,結合城市總體規劃 ,製定聲環境質量改善計劃 ,為環境噪聲汙染防治和城市環境噪聲管理提供依據 。

四 、保障措施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指導行政區域內的區劃工作 ,為地市級 、縣(區)級環境保護部門提供技術支持 ,完善備案製度 。需實施聲環境功能區劃分和調整工作的地區原則上應於2018年底前完成 。

  各地要加強組織領導 ,建立環境保護 、國土資源 、規劃 、住房城鄉建設 、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的協調機製 ,明確責任分工 ,落實資金和人員保障 ,確保順利完成本地區的區劃工作 。